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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
 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6〕44号)、《昆明市科技服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昆政办〔2016〕101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昆政办〔2019〕74号),加快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结合昆明市实际,引进一批服务能力突出、商业模式先进、专业特色鲜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涉及的领域包括:

(一)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创新平台、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技术创新联盟等机构。

(二)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具体包括:专业化技术公共服务、检验、检测、标准、认证和计量服务、工程技术服务和专业化设计服务等机构。

(三)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推广与创业孵化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法律及相关服务等机构。

(四)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具体包括:为科技活动提供的信息传输科技服务、互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机构。

(五)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具体包括:为科技活动提供的货币金融科技服务、资本投资科技服务、保险科技服务、其他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

(六)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普服务、科技出版服务、科技教育服务等机构。

(七)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管理服务、科技咨询与调查服务、职业中介科技服务、其他综合科技服务等机构。


第二条 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的定义(以下简称“域外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域外机构是指在云南省外注册,拥有自主服务品牌,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好声誉,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处于行业内领先地位、得到业内公认的科技服务机构。域外机构应在注册地服务收入排名前列,具备达到规模以上划型标准,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的专业认定或表彰等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由域外机构在昆明市辖区内独立投资设立或控股投资设立,得到总部授权的服务品牌、服务资质、服务模式、人员团队等服务资源使用权的昆明市域内科技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认定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应具有的条件包括:


(一)在昆明市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服务规范,服务业绩突出;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80平米以上(含80平米),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仪器设备;

(三)具有专业的科技服务的人员并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机构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专职人员比例不低于8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8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80%以上;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第三条 申请程序


        申请的科技服务机构统一从昆明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http://www.kmkjj.gov.cn)的《科技项目申报》中“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在填写《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中的“项目名称”一栏时,统一填写“申请单位全称+(引进科技服务)”,如“xxx有限公司(引进科技服务)”;在“资助方式”一栏时,统一选择“奖励性后补助”。网络申请填写《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时,还要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下载《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将《申请表》及其要求提供的附件(扫描后)组成的全套件电子版,作为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中所申报项目的附件上传。

        申请单位除在网络上完成申报外,还需要提交纸质的《申请表》及其要求提供的附件(双面编印,按顺序装订)一式5份经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并填报推荐意见后报送到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第四条 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一)《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营业执照及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三)机构营业场所产权证书或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机构上年度服务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机构人员名册,专职骨干人员(不低于5人)的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复印件);

(六)特定中介业务执业资质证明或科技服务资格证(复印件);

(七)机构上年度主要业绩材料(含项目服务清单、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以及服务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八)主要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

(九)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域外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一)机构营业执照及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二)机构上年度服务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特定中介业务执业资质证明或科技服务资格证(复印件);

(四)机构上年度主要业绩材料(含项目服务清单、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以及服务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提交复印件的申请材料在报送书面材料时要核对原件。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按照《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办法》,对申的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对通过评审的,市科技局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昆明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予以认定。


第六条 扶持政策

对获得认定的服务机构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给予20万元专项资金奖补。


第七条 管理

(一)已认定的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纳入昆明市科技服务业部门统计,并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提交年度营业收入、从事服务的人员、主要业务开展内容等服务业绩报告。对已进入科技服务业库且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5%以上、30%以上的按有关政策予以奖补。

(二)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已认定的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在经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如撤销、并购、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报告。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