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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市级研发费用后补助
 市级研发费用后补助

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


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改革科技资源配置方式,转变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投入与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对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使之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补助原则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市场导向企业研发活动、转变财政经费支持方式、鼓励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为原则,全面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第二条  补助范围及对象


(一)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的范围,是指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所实施的研发项目中,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的经费支出的总和,并扣除政府投入部分(以下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


(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的对象,是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实施研发项目且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补助方式及依据


(一)根据企业向昆明市科技局申请备案或确认的研发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须申请备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申请确认,下同),由市级财政对其上一年度的研发经费支出额按一定比例、以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给予后补助。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的核定途径分别为: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昆明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以国家统计部门Z终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额,作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的依据。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方式核定研发经费;其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依法填报《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昆明市科技局会同昆明市财政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对其研发经费支出额进行审计,以中介机构审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额作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的依据。


  第四条  补助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按照支出额的4%给予补助。


(二)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对其中的500万元给予20万元补助,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3%给予补助。


  (三)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对其中的1000万元给予35万元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


(四)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1亿元以上的,对其中的1亿元给予215万元补助,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


(五)市级财政给予的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的后续研发活动和创新平台建设等的相关工作,企业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专账管理,统筹使用。


(六)在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企业所实施的研发项目须在每个年度的12月31日前先行向昆明市科技局申请备案或确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研发项目经费管理,依法列支和填报研发经费支出额。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统计部门要求通过“昆明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上一年度《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三)昆明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报通知》,受理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


(四)所有申报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均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填报,提交本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和相关绩效,经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查推荐后提交市科技局。 


(五)昆明市统计局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Z终核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的一个月内,将核定的企业名单及其研发经费支出额反馈给昆明市科技局。


(六)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申报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的确认,昆明市科技局将会同昆明市财政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昆明市科技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出具审计报告。


    (七)昆明市科技局会同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统计局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审查完成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编入下一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按财政经费使用程序向企业拨付补助经费。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2.《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产出绩效表》


附件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昆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项目备案表》


已通过“昆明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的《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其他说明材料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2.《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3.《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产出绩效表》


附件材料:


经税务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应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企业营业执照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确认书》


其他说明材料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必须自觉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严格区分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经费支出,单独设立研发经费支出明细账,依法真实填报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资金的企业,经查实后将对其追缴相关补助经费,取消未来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和各级科技项目的申请(推荐)资格,计入昆明市信用体系不良信用“黑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依规开展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审计工作,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审计工作相关规定,协助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套取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资金的中介机构,取消未来三年昆明市科技管理审计工作的资格,计入昆明市信用体系不良信用“黑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由昆明市科技局会同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统计局对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通过随机抽查和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向社会公开管理流程、公开研发投入、公开补助经费,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改革科技资源配置方式,转变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投入与管理模式,支持企业大力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做好辖区内企业的宣传与培训工作,鼓励企业积极申报。


(二)本方案自2016年起施行,对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经费给予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