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出让科技成果,企业受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在云南落地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和促进已取得科技成果,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促进新型业态形成,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遵循“聚焦重点、目标导向、讲求绩效、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发布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审核、公示和异议处理;负责编制奖补资金预算;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条 各州(市)申报项目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省级单位申报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项目推荐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七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范围和要求
第八条 支持范围。重点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和“数字云南”建设,以及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信息产业、物流产业、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新材料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与消费品加工制造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技术交易类。指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出让科技成果,企业受让科技成果并进行产业化,实现经济社会效益。还包括高校、科研院所许可企业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企业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等方式。对应《意见》“(一)实施财政资金奖补”条款中第1条和第7条,包括科技成果出让奖补、科技成果受让奖补、新增产值类奖补3类。
第十条 综合服务类。指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条件及服务等。对应《意见》“(一)实施财政资金奖补”条款中第2条、第3条和第4条,包括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提供共性技术研发等服务活动奖补4类。
第十一条 其他类。指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在滇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等领军人才在滇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和首(订)购首台(套)技术装备等。对应《意见》“(一)实施财政资金奖补”条款中第5条、第6条和第8条,包括创办科技型企业奖补、首(订)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2类。
第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及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按照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科技创新券补助,按照云南省科技创新券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奖补标准按《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成果转化综合服务机构。
(二)成果必须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应用,且科技成果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可申报补助。
第十五条申报时间
奖补资金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原则上每年4月份组织申报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于4月30日前组织项目申报;6月30日前省科技厅组织完成项目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申报程序
(一)由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向相关推荐部门(单位)自愿申报。
(二)相关推荐部门(单位)经过形式审查后,按规定履行网上公开办理程序,通过“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申报奖补资金。
(三)省科技厅组织审核、综合评审、并经公示确认后,以后补助的方式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申报材料
(一)技术交易类申报材料包括:
1. 科技成果出让奖补
(1)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含出让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等)。
(2)技术合同复印件及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同时提交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5)能提供相关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并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证明(含受让方新增销售收入证明)者优先。
2. 科技成果受让奖补
(1)科技成果来源证明(含受让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等)。
(2)技术合同复印件及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本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相关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并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证明(含新增销售收入证明)。
(5)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3. 新增产值类奖补
(1)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内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产值)的专项审计报告。
(2)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
(二)综合服务类申报材料包括:
1. 开展成果转化服务
(1)促成技术项目由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促成企业获得专有技术,需提供与技术供方或需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促成技术投融资等证明材料等。
(2)年度内服务高校、院所及企业(须提供服务协议)开展技术成果信息推送、协助企业技术(融资)需求挖掘、组织参与技术供需(投融资)对接活动有偿服务收入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等证明材料。
2. 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
(1)提供年度内受理评价的所有项目的业务委托合同(协议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评价报告。
(3)用户使用报告等。
3. 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
须提供年度内开展技术转移培训活动的工作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会务材料、培训成效证明材料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等。
4. 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活动补助。需提供本机构提供该项服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情况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类申报材料包括:
1. 创办科技型企业奖补
(1)须提供专家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证明身份等资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 首(订)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
(1)须提供省内研发机构新产品(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银行付款凭证和新产品(技术)生产方开具的正式发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评审程序
(一)项目初审。省科技厅负责项目初审。初审结果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在线查询。
(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审。
(三)项目审定。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按决策程序审定项目。
(四)项目公示。省科技厅对拟支持项目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以文件和表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五)资金下达。省科技厅根据公示情况提出项目资金支持意见,省财政厅按相关程序下达资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不含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使用单位自行制定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使用单位在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承担单位申请,并将申请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记入科技信用记录,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材料,套取奖补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