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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市企业科技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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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企业科技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办〔2019〕74号)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等,为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昆明市企业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企创中心)的培育和建设,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为依托,整合技术、管理、市场等要素,联合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或社会组织机构组成的产学研综合平台。


第三条  企创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行业前沿基础性技术的研发与储备;技术集成、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等,支撑昆明市生物医药大健康等六大科创中心的建设。


第四条  重点围绕生物医药大健康、高原特色农业、智能装备制造、信息及芯片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等六大产业,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培育打造和聚集一批企创中心,支撑该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形成产业发展新动力,全面提升重点产业竞争能力,每年保持适度培育和扶持规模。企创中心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企创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全市企创中心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制订年度计划、相关政策并指导企创中心的培育、建设与运行;


(二)培育和遴选企创中心;


(三)根据企创中心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组织检查和监督运行情况及经费使用;


(四)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中心。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县区产业特点和优势负责企创中心的推荐上报,利用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企创中心的依托单位是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健全企创中心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二)制定企创中心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


(三)具体组织实施企创中心的建设,提供企创中心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稳定支持企创中心开展工作,解决企创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为企创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等方面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聘任或解聘企创中心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五)对企创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年度科技报告上报工作并审核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材料失实的主要责任。


第三章 条件与建设


第七条  遴选条件:


(一)依托企业须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注册,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具备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已认定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且须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组成的产业链各环节从事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推广应用等的创新联合体,无涉及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税务等违法行为。


(二)企创中心定位清晰,符合昆明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名称、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明确,有较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推广经验。


(三)具备健全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及明确的成果转化制度,设立学术委员会、专职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具有高水平的技术或学术带头人,以及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固定人员应在30人以上,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应达30%以上。


(四)企创中心须加盟昆明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向全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五)近3年内,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1亿以上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不低于5%、4%、3%;或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实现技术交易合同500万元以上或技术服务合同1000万元以上;或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低于2000万元,但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6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八条 企创中心遴选和培育,按照市科技局的年度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按决策程序决定进行培育。


第九条 遴选进入培育期的企创中心经二年培育,通过考核后,由市科技局按决策程序进行认定。对未通过考核的申报主体,增加一年培育期,通过考核可认定为企创中心,仍未通过考核的,将不予认定。


认定后的企创中心每三年按照所提出的建设目标组织一次定期考核,考核通过继续保留,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条 企创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企创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自行聘任,每年在企创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报市科技局备案。


企创中心实行学术委员会制度,设主任一人,学术委员会由依托单位负责组建,成员不少于7人,依托单位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企创中心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内部保密制度,规范运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企创中心由其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认定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遴选评审。对通过评审并经相关程序确定的企创中心予以培育,期满进行绩效考核,通过考核的一次性给予后补助2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以上的企创中心,经向市科技局申请,可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办〔2019〕74号)给予支持,鼓励其结合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申报承担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其它科技项目,对与各企创中心紧密结合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企创中心统一命名为“昆明市XXXX企创中心”,英文名称为“Kunming Enterprise Innovation Center of XXXX”。


第十四条 企创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企创中心资格:


(一)依托单位在申报、评估、执行情况报告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不按要求报送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限期整改仍无效;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企创中心资格;


(四)企创中心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规、违纪行为;


(五)企创中心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原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照此办法,由其依托单位按照市科技局要求上报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实施,原办法《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昆政发【201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