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管理及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关于推进云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企服〔2019〕18号)等文件要求,为不断加快推进昆明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规范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主要是指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及规范市场化服务机构总称,包括: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批准成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级及以上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机构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指上述单位及其聚集能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共同构成多层次、多类别,线上线下协同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强化对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和政策、资金支持,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市委、市政府开展中小企业服务的工作部署,安排有关工作,下达目标任务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我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各类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服务平台规范运行,协调解决服务平台、服务网络日常运营中的困难和问题,通报全市中小企业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完成日常服务工作;对辖区内各类服务平台运营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服务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向上级中心报送服务绩效数据;为辖区内各类服务平台开展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各类服务平台运营单位按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完成日常服务工作;承接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对运营、服务绩效等情况的检查、评价。
第三章 服务职责
第七条 各类服务平台应承担以下服务职责:
(一)聚集各类服务资源,为辖区、产业聚集区内的中小企业提供开放式服务,不得因自身利益而对服务提供商或服务需求者设置限制或歧视性措施。
(二)动态发布上级和当地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解读)和经济动态、产业、技术、市场等信息,积极配合、支持和落实上级、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有关工作及活动。
(三)加强服务需求对接和服务能力提升,开展辖区、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服务需求调查,根据服务需求发布服务信息、组织服务对接,以服务需求为导向,带动服务资源聚集和服务产品的策划与提供。
(四)组织区域内外优质服务资源入驻服务平台,开展线上、线下服务,优化中小企业服务生态,围绕企业需求建立集“创业辅导、创新支持、市场策划、管理咨询、商务服务、人力资源与培训服务、科研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投融资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服务网络,补齐服务短板、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从政策、资金上对辖区内服务平台的发展给予扶持,要积极引导服务平台规范管理,指导和帮助服务平台开展优质服务活动。
第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要组建专业团队运营服务平台,积极开展服务对接活动,充分利用网站、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广泛宣传各级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服务活动,树立良好口碑和服务品牌。
第十条 各类服务平台运营机构要进行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化运营机制的探索,在优先保证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市场化服务。要有效结合当地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与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深度合作,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创新服务产品,拓展服务领域、研发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 各类服务平台的运营和服务工作要按规范流程操作,严格执行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时间“五公开”要求,完整保存包括活动通知(方案)、签到表、现场照片、活动简报、总结等服务开展全过程档案。要建立服务企业回访制度和服务评价制度,了解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满足企业需求、是否需要后续服务等,掌握企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辖区主管部门签订建设及运营责任书,落实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各类服务平台(包括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示范平台、示范基地)运营单位发生主体变更、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日常工作协调、保障和监督机制,对各县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服务平台的建设及运营情况、服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建立信息上报规范化制度,督促各县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服务平台定期报送服务绩效信息。
(一)各服务平台按季度在线向属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送平台建设及运营情况,重点报送服务业绩、特色服务、示范效应及相关服务工作台账等。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汇总辖区内服务平台运营情况经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尚未建成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县区、开发区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季度Z后一个月25日前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送季度工作情况。
第六章 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每年组织对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市级示范平台、示范基地从服务范围、服务深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给予专项经费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及运营管理。包括硬件设施、服务规范和内部管理情况,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收费及优惠标准制定情况,年度计划和总结、服务人员及岗位配置等。
(二)服务业绩。包括服务活动开展情况(活动场次数、服务企业户数、服务人数等)、服务信息发布、带动服务资源、服务信息上报、企业获得的服务实效等。
(三)创新服务与特色服务。包括建立的特色服务功能和核心服务产品的培育,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并推广应用的能力,互联网+企业服务的应用等。
第十七条 评价程序及方式。
(一)年度评价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
(二)各评价对象按照当年绩效评价通知,严格按要求准备年度绩效评价材料和工作台账,经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及提交的绩效评价材料,组织专家按评价体系标准进行专家评审,确定评价结果。
(四)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评价结果,评定为于优秀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给予上年度运营经费补助50万元、评定为良好的给予上年度运营经费补助30万元、评定为合格的给予上年度运营经费补助10万元;评定为良好以上等级的市级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上年度运营经费补助5万元、10万元,同一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累计补助不超过15万元、40万元。对于以上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运营补助。经费用于组织开展各类企业公共服务活动、购买第三方机构专业化服务。
第十九条 对未通过绩效评价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通报属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建议调整运营机构;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将取消市级示范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