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
中药材种植(养殖)科技示范园、
中药材加工科技型企业
一、中药材领域三项认定的定义
中药材领域三项认定是指对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有一定贡献,在本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中药材种植(养殖)科技示范园、中药材加工科技型企业,分别进行组织评审认定。
(一)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是指在本省具有优良品种、繁育技术和规模优势,有较强商品化、产业化开发能力,中药材种子、种苗向市场销售比例较高,对中药材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中药材良种研发生产企业。
(二)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中药材种植(养殖)科技示范园,是指在本省不同类型区域内,以市场为导向,以先进适用技术为依托,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发挥示范带动推广作用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园区。
(三)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中药材加工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我省以中药材为原料,具有先进加工技术、工艺、现代装备,有较强研发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达到一定生产、销售规模的中药材饮片、提取物生产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在云南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中药材育种、种植(养殖)、加工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合作组织。
(二)申报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州(市)级以上科研机构合作,具有较强的中药材良种选育、培育和繁育研发能力;
2.有固定的研发生产人员和良种生产基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种苗品种、获得省级(含)以上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优先);
3.向企业外(含对农户的赊销)销售种苗比例60%以上,种苗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4.在一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三) 申报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中药材种植(养殖)科技示范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州(市)级以上科研机构合作,具有较强的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发、推广和辐射带动能力;
2.参照GAP要求组织中药材种植(养殖),具有较好的规范化种植(养殖)工作基础;
3.自有200亩以上连片种植基地(养殖基地面积可按实际申报, 通过GAP品种基地认定的优先)。基地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同一类型区域具有明显的科技示范作用;
4.与带动种植(养殖)的农户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已以合同形式建立起稳定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
5.自有基地或带动种植基地1000亩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四)申报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中药材加工科技型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中药材饮片生产、提取物生产和产品销售的企业(同时具有相关健康产品生产销售的优先);
2.拥有自建或共建的研发机构和稳定的研发队伍,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场所、先进的加工技术和设备;
3.有完善的组织结构,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健全,有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
4.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产品的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