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绿色食品“10强企业”和“10佳创新
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决策部署,通过开展绿色食品“10强企业”和“10佳创新企业”评选活动,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培育我市食品工业市场新主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绿色食品“10强企业”和“10佳创新企业”的评选及管理。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三条 评选活动以市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义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牵头负责。
第四条 由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办评选活动,市工信局配合第三方机构牵头实施,其他市级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评选活动予以支持。
第五条 评选活动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由第三方机构确定。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产业专家具体开展评选活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在昆明市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精制茶及茶产品制造业、鲜花制品及制糖业、果蔬及坚果加工业、咖啡制造业、酒及饮料制造业、营养及功能性食品制造业、肉类食品加工业等产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发生环境保护、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问题的,不得参与评选。本办法所称食品质量安全是指2年内抽检监测未发现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报。申报企业自行到网络平台(具体由申报通知予以明确)下载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评选申请。
第九条 材料审查。由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生态环境、金融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入库税收总额、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质量安全、金融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核实。经初审合格,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推荐意见,转交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条 专家评审。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评选指标进行评审打分,初步评选出昆明市绿色食品“10强企业”和“10佳创新企业”。
第十一条 公示公告。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初步评选出的企业名单在网络平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核查)后,出具公示情况说明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评选指标
第十二条 昆明市绿色食品“10强企业”和“10佳创新企业”评选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和权数,以及不同的评分法进行评分。
(一)“10强企业”评选指标
“10强企业”评价指标及权数表
序号 评价指标 权数
1 主营业务收入 30%
2 入库税收总额 70%
“10强企业”直接依据法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入库税收总额数据,按上表的权重使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得分进行排序确定。
(二)“10佳创新企业”评选指标
“10佳创新企业”评价指标及权数表
序号 评价指标 权数
1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40%
2 创新及发展能力 60%
依据评价指标及权数表,进行指标细化及分值量化,作为“10佳创新企业”评分依据。
“10佳创新企业”评分表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二级指标内涵 分值 评分标准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40%)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40%) 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划分区间,设置分数段 40 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超过20%的40分,20%(不含)-15%得30分,15%(不含)-10%得20分,
10%(不含)-5%得10分。新建投产企业按20%核算。
创新及发展
能力(60%) 研发投入强度(12%)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12 研发经费支出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大于8%得12分,8%(不含)-5%得8分,5%(不含)-2%得4分。
技术创新能力(20%) 企业拥有研发机构或技术创新中心等级 8 拥有国家级研发机构或研发中心得8分,省级6分,州(市)级4分。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包括自主专利的种类) 6 拥有发明专利得6分,实用新型专利得4分,外观专利得3分。
人才支撑 6 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5%以上得6分,15%(不含)-10%得4分,10%(不含)-5%得2分。
品牌产品(18%) 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8 国家标准得8分,行业和地方标准得5分,企业标准得3分。
拥有有机食品认证、地理标志产品、绿色食品认证,以及出口产品 10 获得有机食品认证得5分,地理标志产品、“10大名品”、“10强企业”、“10佳创新企业”以及绿色食品认证得2分。主导产品外贸出口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10%得3分。
食品质量安全(10%) 是否通过国家食品工业诚信体系认证 10 通过国家食品工业诚信体系认证得10分。
“10佳创新企业”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申报企业对照上表所列指标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打分,按评审得分进行排序确定。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10强企业”的确定,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计算的得分,不区分产业领域,取前10名授予“××年昆明市绿色食品10强企业”称号。由领导小组统一颁发荣誉证书,每户奖励资金30万元。
第十四条 “10佳创新企业”的确定,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计算的得分,不区分产业领域,取前10名授予“××年昆明市绿色食品10佳创新企业”称号。由领导小组统一颁发荣誉证书,每户奖励资金30万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评选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对评选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核查和申报责任,未切实担负责任的,将视情况对其进行问责。企业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标识管理
第十六条 “10强企业”和“10佳创新企业”采取标识管理,标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发布和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10强企业”和“10佳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加大对获奖荣誉的宣传力度,按规定使用相应标识,标识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样式,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比例关系。
第十八条 获得“10强企业”和“10佳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应按规定使用荣誉称号,严格按照“××年昆明市绿色食品10强企业”和“××年昆明市绿色食品10佳创新企业”样式表述。
第十九条 未获得“10强企业”和“10佳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使用、冒用、伪造、变造称号和标识;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称号和标识。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获得“10强企业”和“10佳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和标识: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10强企业”和“10佳创新企业”称号的,同时收回奖励资金;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有关部门严肃惩处的;
(三)被法院、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等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被依法惩处的。
第二十一条 撤销荣誉称号和标识,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领导小组认定后执行,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10强企业”和“10佳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收回奖牌、证书、标识,5年内不得参与评选。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评选活动所需奖励资金,从市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评选活动拟定每年开展一次,评选管理办法根据年度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算,一个月后开始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