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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云南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一、申报范围

本批试点项目征集主要关注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领域,特别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服务业综合标准化试点创建。将主要在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金融服务、物流服务、政务服务、家政服务、商贸服务、文化服务、房地产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旅游服务、知识产权和体育产业等领域开展试点。试点类型主要考虑如下方面:

(一)生活性服务业

1.居民和家庭服务。为促进标准化与居民和家庭服务需求同步,围绕家庭、社区等重点环节的家政、物业、婚庆婚介、殡葬、物业服务等相关服务类型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2.健康服务。为促进健康服务业规范化、专业化,围绕健康服务需求的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相关服务类型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推动健康服务标准应用推广。

3.养老服务。围绕养老行业的服务供给、服务人员、服务信息化等方面标准的研制,着重于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方面,开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医养结合领域的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

4.旅游服务。围绕增强标准实施效果,推动旅游服务向观光、休闲和度假并重转变,促进旅游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继续开展旅游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增强辐射带动作用。重点在文化、观光、休闲、度假、商务、美食等特色旅游以及体育健身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等旅游新业态方面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

5.体育服务。为促进体育市场繁荣有序发展,围绕体育健身、体育休闲、体育竞赛、体育表演和体育中介服务领域,开展场馆服务、健身休闲服务、全民健身服务、群众体育服务、国民体质监测服务、中介培训服务等体育服务标准化试点。

6.文化服务。为加强标准实施,提升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竞争力,围绕文化活动场所服务、数字文化服务、新闻出版服务、移动多媒体服务等方面开展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

7.法律服务。为促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标准制定以及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在法律服务机构中开展法律服务标准化试点。

8.批发零售服务。为建立健全批发零售服务业标准体系,引导网络销售和网点服务的规范化,推动批发零售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专业化和网络化发展。在批发零售企业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

9.住宿餐饮服务。为引导住宿餐饮服务产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和信息化发展,围绕住宿餐饮企业的服务基础、服务安全、服务质量等相关方面开展餐饮服务标准化试点。

10.教育培训服务。为促进教育培训服务业健康发展,围绕教育培训服务基础、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等重点,在社区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考试类教育培训、生活类教育培训等细分业态中开展教育培训服务标准化试点。

11.康复辅具服务。在涉及残疾人康复、托养及综合服务、老年人养护、未成年人保护等康复辅助器具服务行业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

(二)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设计服务。在提供工业设计、企业品牌打造等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服务中心或其他组织开展研发设计服务标准化试点。

2.知识产权服务。在知识产权交易和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专利运营、分析评议、专利代理、专利预警、创新成果转化等服务类型的服务标准化试点。

3.物流服务。在物流企业围绕冷链物流、快递服务、物流信息服务、托盘标准化及托盘循环共用、甩挂运输等物流服务业态开展物流服务标准化试点。

4.展览业。在展览企业围绕展览服务的策划、广告、印刷、设计、安装、租赁、现场服务等核心要素开展展览服务标准化试点。

5.金融服务。在金融机构围绕其提供融资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服务内容开展金融服务标准化试点。

6.信息技术服务。围绕涉及网络新应用的信息技术服务,在提供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相关机构开展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试点。

7.节能环保服务。在节能减排投融资、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工程咨询、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节能评估等第三方节能环保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环保服务标准化试点。

8.检验检测认证。对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提供分析、测试、计量、检验、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标准化试点。

9.售后服务。针对为工业企业提供产品配送、安装调试、以旧换新等售后服务的组织开展售后服务标准化试点。

(三)其他

1.房地产业。在房地产业中的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土地评估和登记代理、建筑节能服务等服务组织开展房地产服务标准化试点。

2.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涉及提供政务服务、城乡医保、人力资源、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社会稳定和社会治理、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公共事业、公共信息等服务类型的组织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


二、申报主体基本要求

(一)试点项目申报中的相关主体

试点单位可以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及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

1.申请单位、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

申请单位指申请承担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承担项目主要建设任务的主体。其中,试点区域的申请单位主要为区域内具有标准化科研能力的综合研究机构或地方人民政府;试点行业的申请单位主要为行业领军企业或科研院所。参加单位为参与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

2.保证单位和管理单位

保证单位是试点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或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试点企业和试点区域的管理单位是试点所处区域的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试点行业的管理单位为区域内的行业主管部门。

(二)申报单位资质条件

1.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2)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支柱产业,在地方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例。

(3)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

(4)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50%。

2.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3)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对其他行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4)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5)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了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Z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