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三)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
(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
(六)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三)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五)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
(六)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七)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扶持措施
对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补。
第十四条 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昆明市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扶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报告。
(四)专利证书及缴纳当年年费的发票复印件。
(五)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复印件。
(六)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和知识产权经费情况表,须反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例。
(七)申请单位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声明书。
(八)《昆明市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扶持申请表》及知识产权工作报告所填报内容对应的各项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办理程序:
(一)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在“昆明市知识产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年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报通知。
(二)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自愿申报。
(三)昆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年度拟扶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名单在“昆明市知识产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须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年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名单,按相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获得扶持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管理考核
(一)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对扶持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考核,受扶持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按照《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二)试点合同期满时,昆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称号, 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扶持申请。
(三)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期满时,昆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扶持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及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件,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资助及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资助及扶持的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及扶持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昆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原《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第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