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和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助及扶持是指专利授权资助和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扶持。
第三条 本办法的专利资助及扶持经费由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对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助或扶持。专利资助经费用于专利的创造;专利扶持经费用于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专利资助及扶持遵循“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昆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的审查、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是专利的第一权利人且专利授权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二)专利权真实、有效、且无专利权属纠纷。
(三)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行为而获得的专利。
(四)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昆明市专利资助。
(五)专利资助申请应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的标准: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600元;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200元。
(二)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的标准: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及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5000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 3000元。同一件专利Z多资助2个国家。
(三)同一申请人就相似技术方案获得的授权专利只资助一件。
第九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昆明市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已获授权的国内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和其相应的登记费缴费发票。
(三)已获授权的国外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及中文译本,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或发票。
(四)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进入“昆明市知识产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登录“专利资助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后在系统中完成网上申报,并将纸质申报材料报国家专利技术昆明展示交易中心。
(二)国家专利技术昆明展示交易中心对申报的电子数据及纸质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于当年9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受理的专利资助纸质申报材料报昆明市知识产权局。
(三)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每年一次对专利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对拟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在“昆明市知识产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须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利资助项目,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年度专利资助项目及资助费用明细,在“昆明市知识产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公布,按相关规定拨付专利资助资金。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办理相关财务手续,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不来办理相关财务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该专利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