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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项目
省市农业龙头企业
 省市农业龙头企业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主管部门:云南省农业厅

时间:5月

金额: 20万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3.企业规模。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含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原则上不考核企业资产规模指标,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5.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无涉税违法行为。企业应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费。

      6.企业负债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企业近三年内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用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含土地流转受益农户);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9.已认定州市农业龙头企业。



昆明市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主管部门:昆明市农业局

时间:6月

金额:10万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原则上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2年评定一次。在开展评定的年份,凡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均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的申请,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转报昆明市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 

    4.(种植、养殖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五)农产品市场流通带动型企业。年交易额在3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银行贷款的企业,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