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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昆政发〔2011〕57号


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市级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参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产加)字〔200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昆明市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情况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原则上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2年评定一次。在开展评定的年份,凡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均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的申请,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转报昆明市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


(四)种植、养殖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五)农产品市场流通带动型企业。年交易额在3亿元以上。


(六)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七)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银行贷款的企业,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八)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年户均增收1200元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九)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近2年内无亏损及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环境污染事件。


(十)对从事种源农业、农业高新技术开发、生物科技、民族医药、出口创汇型农业企业、带动农户达到1500户以上的成长型企业,以及年度招商引资新引进的落地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条件中年销售收入、总资产规模、固定资产规模、带动农户数(除带动农户达到1500户以上的成长型企业)及户均增收的标准可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20%。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情况监测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开展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一式二份,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相关附件及有效证明材料。


1.据实填写《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4.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情况证明;


5.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6.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


7.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有关环保情况的证明;


8.从事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食品加工的企业,应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其他行业应提供行业准入证书及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9.养殖企业需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0.从事生物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等以知识密集型为特征的科技型企业需提供相关科技开发或运用等证明材料;


11.出口型企业需提供外汇结算清单;


12.招商引资型企业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当年投资情况结算表及落地证明材料;


13.市场流通型企业需提供质量安全监测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其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征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后,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上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电子材料)。


(二)审查。市农业产业化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评审认定。


(三)认定。通过评审的企业认定为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同时发布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公告,制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表格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统一制发)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涉及企业的财务、资产、效益等数据,须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验报告;获得“优质”、“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资质的企业,须提供有效证书的复印件;企业银行信用等级,须由企业开户行出具证明。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即行终止评审认定;已经取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作假企业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取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颁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向企业颁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


(二)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打造总部经济的意见》(昆政发〔2011〕1号)规定的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协助企业向上争取资金、项目、政策的扶持及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农产品、新技术、新项目等的推介活动,扩大宣传和影响。同时,列入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后备名单,优先推荐上报给省、国家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力争升级升格。


(三)各级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列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安排项目及积极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不搞终身制。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开展运行情况监测评价工作,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对取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运行情况监测评价。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的相关材料。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辖区内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跟踪监测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运行情况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对新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每2年认定一次;停评期间,对已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和重点抽查,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材料及县(市)区核查汇总。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与农户发生购销关系的货款凭证等。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10%—2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评价分析,提出意见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


(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四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后监测继续不合格的,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告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企业运行情况监测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报表,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和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在申报、认定、运行情况监测评价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对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将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的《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