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精神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即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或组织,承担并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政策补助事项的认定类和人才类项目,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组织形式的项目,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公正、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进项目信息化管理,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
第二章 职责主体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健全监督机制。
(二)根据省、市科技创新规划与产业发展布局,确定重点支持领域与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与通知,建立项目库。
(三)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促进应用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开展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重大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协助开展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五)项目管理处室按职能职责负责项目实施与管理,并就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与重大事项开展相关调查。
第五条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原则上以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为主,鼓励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和省级驻昆有关单位积极推荐,其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负责对所辖区或行业项目申报、审核和推荐。
(二)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完善,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提出下一步项目实施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
(三)配合或接受委托做好项目组织、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是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准则,坚守科研诚信底线。
(二)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和资金。项目负责人负责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认真履行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内容,合理安排项目绩效支出,负责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准备。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与科研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科研诚信、财务、预算调剂、绩效分配、科研(财务)助理、科技伦理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对项目资金、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实施形成的资产等内控管理工作。
(四)按程序报批或备案需调整的事项,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及时进行技术合同和成果登记,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应履行科技成果转化义务。
(五)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参与单位的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经费在执行进度内合理规范使用;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规范服务流程。
(二)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受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等具体工作。协助开展项目评审、现场查验、项目验收、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以及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在具体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市科技局委托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八条 项目咨询评审专家是指受市科技局或科技服务机构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估、评价、评审、论证等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认真遵守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联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相关事项,严格保守在评审过程中知晓的市科技局或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信守承诺。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具体项目的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综合运用公开竞争、揭榜挂帅、定向择优、非资助等多种方式遴选组织项目,优化资源配置。
(一)公开竞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揭榜挂帅。根据全市重点产业发展的要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由市科技局会同创新主体共同凝炼发布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与产业发展任务榜单,组织社会力量攻关,推动成果转化。
(三)定向择优。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科技专项,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可采取直接委托优势单位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委托项目承担单位。
(四)其他类型。积极探索院士自由探索、军令状制、赛马制、非共识项目等创新形式。
(五)非资助类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与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为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允许市外符合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组织申报解决昆明市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项目,但应明确项目产业化应用地点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健全的科研与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申报单位有较强研发实力和工作基础,具备足额提供配套经费的财务实力,持续经营能力较好。
(三)项目负责人同期申请和承担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当年执行期满的项目不计入统计范围。
(四)其他具体条件在申报通知中再行明确。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领域项目的特点,由各项目管理处室制定评审方案,采用分类评价的评审方法和科学数据化的评价标准,明确评审形式、专家组成人员以及评审标准等主要内容,开展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项目评审。项目评审流程实行全过程公开、透明、可查询、可追溯的留痕管理与监管,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可采用抽取与邀请相结合的方式选取评审专家,按专家所在领域、行业进行匹配。优先安排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的技术专家,确保评审项目的科学性。项目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需进行实地查验。
对省、市拟支持的重大项目,可通过 “一事一议”方式组织评审。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应急等项目,采取全国范围内的顶尖“小同行”专家及异地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年度预算与绩效要求,项目管理处室提出拟立项建议,报市科技局办公会、党组会审定立项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根据经费预算安排及审批程序,正式印发立项通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立项项目应在立项通知发布后30天内与市科技局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任务合同书是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任务合同书应按照项目申报书内容和评审查验情况,对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预算、绩效指标以及知识产权归属、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加强对项目管理的同时,减轻科研人员负担,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检查;二年以上项目检查不超过一次。重大项目(财政支持资金100万元及以上)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年度自评绩效情况、预算执行、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等。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年度报告情况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评价、调整以及验收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主要内容、降低绩效目标或压缩主要任务等重要指标。因不可抗力,需调整项目任务合同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审批,市科技局对任务合同书内容调整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调整。
在项目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备案申请,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项目合作单位、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参与人员等。
第十六条 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延长期限原则不得超过1年,限延期1次。
第十七条 项目无法完成任务合同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与目标,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申请项目终止,市科技局也可依职权终止项目。对终止的项目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经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说明,经市科技局核查批准后,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存在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重大科研诚信问题或骗取立项等违规行为的,市科技局可以撤销立项,项目撤销后3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已拨付的全部项目经费。项目撤销后,原项目合同书不再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以绩效为目标、放管有机结合的经费管理体系,本办法所涉及经费、预算、调剂、资产以及结余经费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1〕1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执行。
第五章 验收与管理
第二十条 验收以项目任务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批准调整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代表性成果及应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项目任务合同书;
(四)项目资金决算书、资金支出明细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财政支持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及相关财务附件。
(五)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成果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仍未能提交验收申请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未能进入验收流程的终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全额退回财政经费,并将项目承担单位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对于“项目+子课题”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子课题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可以采用现场验收、会议验收、视频验收等方式组织。
非资助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科技局申请自主验收,验收后档案资料移交市科技局存档。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四类。
(一)通过验收。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达到90%及以上,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通过验收。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结题。基本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任务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如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及时退回。
(三)不通过验收。项目指标任务完成程度整体低于6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及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及项目任务书约定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四)对部分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资金投入不到位、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由于提供的验收材料不详导致验收意见异议较大,但具备整改完善条件的项目,确定为“限期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通过验收和结题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发放相应证书。项目档案资料必须按照科技档案资料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诚信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绩效管理工作可按规定采取委托专业机构方式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客观、合理的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项目预期投入、任务技术、成果产出目标、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的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由项目承担单位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与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一并提交市科技局。
第二十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受托科技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强化日常监管并自觉接受监督并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问责。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综合运用日常监管、审计、重大项目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和项目立项、验收公示等社会监督手段开展项目实施全流程监督。项目管理处室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认真落实,对不按规定整改的项目,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要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进行全过程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管理,并将其结果运用到项目管理决策中;全面执行科研诚信承诺制;严格实行关键环节诚信核查一票否决制。推进科研诚信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开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科技管理部门应减少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干预,着重把握好关键控制点,营造更加宽松的科研生态环境,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尽职尽责积极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因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情形而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三十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给予以下处理:
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受托科技服务机构、科研人员和咨询评审专家,予以约谈或限期整改,采取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受托科技服务机构和人员,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取消申报或项目管理资格;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取消咨询评审资格;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途径解决。
处理结果纳入科技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新旧办法衔接要求:本办法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在研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确定执行原办法或新办法;新立项目按照新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ocx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